近期,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四起涉林案件,四名被告因犯失火罪和滥伐林木罪获刑。 佘香,女,汉族,1945年5月13日出生,文盲,农民,阳新县龙港镇星潭村七组人。2007年4月8日上午10时许,佘香到阳新县龙港镇星潭村黄富垅山场自家地上割茅草准备种玉米,用火机点燃茅草燃烧时,突然刮起一阵大风,将火球吹至山上引发了森林火灾。随后佘香主动向村干部反映其引发森林大火的情况。由于山火蔓延至附近山场,大火直至4月10日才熄灭。经鉴定,此次火灾过火面积196.3公顷,其中有林地面积43.6公顷。2007年5月17日佘香因涉嫌失火罪被刑事拘留,同年6月1日被逮捕。7月4日,佘香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。 桂贤圣,男,汉族,1972年1月16日出生,初中文化程度,农民,阳新县枫林镇花塘村人。2005年12月份,桂贤圣以1.2万元的价格买下富池镇丰山村军山组和尚垴山场的林木。2006年1月10日,桂贤圣办理了蓄积13立方米的《林木采伐许可证》后,便组织人员大肆采伐,实际采伐林木蓄积183立方米,滥伐林木蓄积170立方米。案发后,桂贤圣主动投案自首。2007年7月4日,桂贤圣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8,000元。 王玉凤,女,汉族,1951年8月5日出生,初中文化程度,无业,住阳新县兴国镇北门坝小区81号。2006年12月底,王玉凤同何秀华、罗克生以14万元的价格买下阳新县白沙镇五株村吴东城栗岗林山场的林木,三人约定采伐证由王玉凤办理。王玉凤于 2007年3月初向林业部门申办采伐许可证。由于购买山场约定采伐的时间快到期,且有人趁机偷盗山场林木,王玉凤在未办理好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,对何秀华、罗克生讲林木采伐许可证已办好,让他们组织人员采伐林木,经鉴定,此次采伐林木蓄积215.8立方米。案发后, 王玉凤主动投案自首,2007年5月9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取保候审。2007年7月4日,王玉凤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2,000元。 柯胜昌,男,汉族,1972年12月1日出生,小学文化,农民,阳新县枫林镇坳上村人。2006年6月份,柯胜昌同黄龙水、柯尊权以20600元的价格买下阳新县枫林镇坳上村坳上村西栗山山场的林木,并约定采伐证由柯胜昌办理。柯胜昌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,便组织人员采伐林木。经鉴定,采伐林木蓄积为76.36立方米。2007年5月9日柯胜昌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取保候审。2007年7月4日,柯胜昌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6,000元。 |